機構債券發行計劃

要點一覽

發行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
貨幣 港元
發售方法

常規投標或轉換投標。兩者均是以價格為準的競爭性投標方式進行,競投面值不得低於5萬港元。每項投標必須為機構債券最低面值的整數倍數。申請人遞交的標書必須列明所申請的機構債券數量及投標價。中標人士會按其投標價獲配發機構債券。

就轉換投標而言,中標者需額外向金融管理專員提供指定作提早贖回的債券,使其可以按指定的價格提早贖回該些債券。中標者所需提供的債券之面值,相等於其在債券轉換投標中獲配發的債券之面值。

機構債券形式 以電腦記帳方式記入於在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6章)第5A(1)條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設的證券帳戶。機構債券將會以每份面值5萬港元或其整數倍數發行。
年期 每批機構債券的到期日會在每次投標前公布。
利率 每批機構債券將會按每次投標前公布的固定利率計算利息。
利息支付 根據計息期的實際日數,並以每年365日為基礎,每半年於有關計息期末時支付利息一次。
計息期 首個計息期由發行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首個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其後的計息期由每個利息支付日起(包括該日在內)至下一個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該日在內)的期間。
投標安排 標書必須於有關投標日上午10時30分前經同時獲委任為第一市場交易商的認可交易商遞交。投標結果將於有關投標日下午3時或之前公布。
承銷安排 金融管理專員可能會要求同時獲委任為第一市場交易商的認可交易商認購在有效投標中未獲認購的機構債券。
交收 交收將於緊接有關投標日後的首個營業日進行。
償還 機構債券將於有關到期日按面值贖回。香港特區政府可能在任何一批債券的到期日前,根據事前公布的價格,提早贖回債券。
法律地位 機構債券將會根據《借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章)發行。機構債券將構成香港特區政府的直接、無抵押及無條件的一般負債。機構債券本金額及所有有關利息與費用將會自為此目的而根據《公共財政條例》(《香港法例》第2章)設立的債券基金撥款支付,以及如有需要,其後自香港的一般收入及資產撥付,且機構債券不會因為發行日期的先後或其他原因而享有優先地位。機構債券將會與香港特區政府不時就一般收入所引致的其他未償還無抵押債務享有同等權益。
法定所有權 機構債券的法定所有權屬於在金融管理專員開設並記有有關機構債券的證券帳戶的持有人。
稅項 機構債券獲豁免香港利得稅及印花稅。
適用法律 香港法例
上市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市場 同時獲委任為第一市場交易商認可交易商已承諾在貨幣市場正常開市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及下午2時至4時,公眾假期除外)提供機構債券的買賣價報價。
發行代表 金融管理專員
支付代表 金融管理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