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财政司司长在2009至10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宣布政府拟推出计划发行政府债券,以促进本地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及持续发展。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通过实施政府债券计划的建议。

立法会于2009年7月8日根据《借款条例》(《香港法例》第61章)第3条通过决议案,授权政府根据政府债券计划借入任何时候最高未偿还本金总额不超过1,000亿港元或等值款项,以及根据《公共财政条例》(《香港法例》第2章)第29条通过决议案,授权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一项基金(称为“债券基金”)以管理在债券发行计划下筹集的款项。两项决议案均已刊宪,并于2009年7月10日生效。

其后,就《借款条例》第3条,立法会于2013年5月22日通过决议案,将政府债券计划借款上限由1,000亿港元提高至2,000亿港元,并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决议案,将政府债券计划借款上限由2,000亿港元进一步提高至3,000亿港元。相关决议案分别于2013年5月24日及2021年7月23日刊宪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