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债券发行计划

要点一览

发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
货币 港元
发售方法

常规投标或转换投标。两者均是以价格为准的竞争性投标方式进行,竞投面值不得低于5万港元。每项投标必须为机构债券最低面值的整数倍数。申请人递交的标书必须列明所申请的机构债券数量及投标价。中标人士会按其投标价获配发机构债券。

就转换投标而言,中标者需额外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供指定作提早赎回的债券,使其可以按指定的价格提早赎回该些债券。中标者所需提供的债券之面值,相等于其在债券转换投标中获配发的债券之面值。

机构债券形式 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入于在根据《外汇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6章)第5A(1)条委任的金融管理专员设的证券帐户。机构债券将会以每份面值5万港元或其整数倍数发行。
年期 每批机构债券的到期日会在每次投标前公布。
利率 每批机构债券将会按每次投标前公布的固定利率计算利息。
利息支付 根据计息期的实际日数,并以每年365日为基础,每半年于有关计息期末时支付利息一次。
计息期 首个计息期由发行日起(包括该日在内)至首个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该日在内)的期间。其后的计息期由每个利息支付日起(包括该日在内)至下一个利息支付日止(不包括该日在内)的期间。
投标安排 标书必须于有关投标日上午10时30分前经同时获委任为第一市场交易商的认可交易商递交。投标结果将于有关投标日下午3时或之前公布。
承销安排 金融管理专员可能会要求同时获委任为第一市场交易商的认可交易商认购在有效投标中未获认购的机构债券。
交收 交收将于紧接有关投标日后的首个营业日进行。
偿还 机构债券将于有关到期日按面值赎回。香港特区政府可能在任何一批债券的到期日前,根据事前公布的价格,提早赎回债券。
法律地位 机构债券将会根据《借款条例》(《香港法例》第61章)发行。机构债券将构成香港特区政府的直接、无抵押及无条件的一般负债。债券本金额及所有有关利息与费用将会自为此目的而根据《公共财政条例》(《香港法例》第2章)设立的债券基金拨款支付,以及如有需要,其后自香港的一般收入及资产拨付,且机构债券不会因为发行日期的先后或其他原因而享有优先地位。机构债券将会与香港特区政府不时就一般收入所引致的其他未偿还无抵押债务享有同等权益。
法定所有权 机构债券的法定所有权属于在金融管理专员开设并记有有关机构债券的证券帐户的持有人。
税项 机构债券获豁免香港利得税及印花税。
适用法律 香港法例
上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市场 同时获委任为第一市场交易商认可交易商已承诺在货币市场正常开市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至中午12时及下午2时至4时,公众假期除外)提供机构债券的买卖价报价。
发行代表 金融管理专员
支付代表 金融管理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