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司司長在2009至10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辭》中宣布政府擬推出計劃發行政府債券,以促進本地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及持續發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9年4月28日通過實施政府債券計劃的建議。

立法會於2009年7月8日根據《借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章)第3條通過決議案,授權政府根據政府債券計劃借入任何時候最高未償還本金總額不超過1,000億港元或等值款項,以及根據《公共財政條例》(《香港法例》第2章)第29條通過決議案,授權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一項基金(稱為「債券基金」)以管理在債券發行計劃下籌集的款項。兩項決議案均已刊憲,並於2009年7月10日生效。

其後,就《借款條例》第3條,立法會於2013年5月22日通過決議案,將政府債券計劃借款上限由1,000億港元提高至2,000億港元,並於2021年7月21日通過決議案,將政府債券計劃借款上限由2,000億港元進一步提高至3,000億港元。相關決議案分別於2013年5月24日及2021年7月23日刊憲並生效。